替夫“洗錢”30萬,女子被抓!
2024-08-15 18:15:34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蔣文娟 | 作者:許文君 | 點擊量:9143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許文君)近日,慈利縣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洗錢案,抓獲犯罪嫌疑人1人,為夏季行動再添戰(zhàn)果。
7月2日,慈利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接到線索:轄區(qū)居民張某婭涉嫌洗錢犯罪。獲悉線索后,經偵大隊民輔警迅速行動,對案件進行梳理研判,明確思路展開偵查。
民警采取多種偵查手段證實,2015年3月,犯罪嫌疑人張某婭將丈夫受賄所得的30萬元現金分多筆存入其銀行賬戶中,5年后,以購買房產的名義掩飾、隱瞞、轉化受賄所得錢款,使受賄款在形式上從非法變得合法化。
經訊問,犯罪嫌疑人張某婭如實交代了自己的違法犯罪事實。目前,犯罪嫌疑人張某婭已被慈利縣公安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。
什么叫洗錢?
洗錢就是通過隱瞞、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,通過某種手段把它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。主要方式包括提供資金賬戶、轉換財產形式、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。
什么是洗錢罪?
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(guī)定:洗錢罪為掩飾、隱瞞毒品犯罪、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、恐怖活動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貪污賄賂犯罪、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:
(一)提供資金賬戶的;
(二)將財產轉換為現金、金融票據、有價證券的;
(三)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;
(四)跨境轉移資產的;
(五)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。
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。
責編:蔣文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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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湖南法治報